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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b20190403144655468
2021-08-25 00:05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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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(jù)關于印發(fā)《建筑施工企業(yè)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(xiàn)場帶班暫行辦法》的通知建質(zhì)[2011]111號
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(chǎn)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%。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(xiàn)場時,應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,經(jīng)批準后方可離開。離開期間應委托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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